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是关键。上诉人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欲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同时还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被上诉人进行质证。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此时,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质证意见,仔细查看证据,在笔记本上记录关键信息。
,上诉人强调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在王XX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虽提起上诉,但均系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判项提起的上诉,现离婚案件判决虽未生效,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是事实,仅是时间问题,故双方共有基础丧失,也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
程再萍律师则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即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王XX的投资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债权。对于上诉人提到的借款和公积金问题,程再萍律师也一一进行了回应,称王XX未收到过杨XX的10万元借款,王XX在诉状中提到该10万元借款是双方共同向杨XX所借,与现陈述相互矛盾。王XX陈述的12万元公积金也不是事实,其公积金系其个人提取个人支配。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不时提问,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阐述,以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在询问阶段,对案件中的一些关键事实进行了追问。针对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法官提及在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已经作出认定,该案案号为(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XX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程再萍律师认真回答法官的询问,进一步阐述被上诉人的观点,强调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对于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程再萍律师指出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应采纳。法官在听取双方的回答后,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为后续的判决做准备。
程再萍律师执业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长达7年有余,在民商事、刑事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被上诉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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