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中,若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原件丢失,且主张员工自行离职,常规的处理思路可能是依据双方提供的有限证据进行判断。一般会较为依赖公司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如考勤记录等,若员工无法提供确凿的未签合同证据,可能难以支持员工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若双方都无充分证据,可能难以明确判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在这起案件中,高志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申请人XX于2024年1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投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8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调岗降薪,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高志静律师协助申请人梳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调岗降薪的事实;针对公司“合同丢失、员工自行离职”的抗辩,指出公司无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由于公司主张已签订合同,且员工难以提供绝对有力的未签合同证据,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若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经济补偿金也可能不会被支持。
然而,实际结果是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378.4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64.37元,驳回其他请求。裁决理由为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离职原因,视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已签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高志静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执业证号虽做隐私处理,但她的专业能力不容小觑。她长期深耕于房地产与公司法务等板块,在首衡市场为众多商户提供常态化、驻点式法律服务,此次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展现出了与常规做法不同的处理路径和良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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