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和被告A公司因为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后来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被告A公司欠付原告A公司服务费数十万元。可被告A公司却没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A公司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一查,发现被告A公司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办法,案件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可把原告A公司急坏了,眼看着债权就要打水漂,公司的资金周转也成了大问题,公司负责人整天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个时候,原告A公司找到了吴震律师,委托他代理执行追加程序。吴震律师介入后,先是全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权结构。他发现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是被告B公司和自然人A,这俩股东都没实缴出资,而且认缴期限还没到。被告B公司是控股股东,自然人A是法定代表人兼小股东。同时,被告A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吴震律师根据这些情况,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对自然人B提出了追加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可各被申请人都没到庭答辩,也没提交证据。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能不能加速到期;二是能不能直接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被告B公司、自然人A作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追加这两个主体为被执行人。而自然人B是被告B公司的股东,不是被执行人被告A公司的直接股东,执行程序中无权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所以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原告A公司原本以为钱要不回来了,陷入了绝望。但在吴震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在执行程序中“刺破公司面纱”,将责任延伸至未实缴出资股东,把案件从“终本无望”变成了“可执行、可回款”,彻底扭转了不利局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吴震律师这次能成功,靠的就是扎实的证据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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