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原告杨X驾车载乘张X及高X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X承担主要责任,李X承担次要责任,张X、高X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达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后期医疗费25000元。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面临自身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的困境,这将给原告的生活和后续治疗带来巨大经济压力。此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满林强律师介入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满林强律师作为被告杨X的代理人,凭借其曾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经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流程有着深入了解。他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被告杨X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这一关键事实。他指出,被告杨X与被告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发时是在为公司送货,这一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通过这样的陈述,为后续将赔偿责任转移给XX公司奠定了基础。
被告XX公司辩称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但满林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有力反驳。他强调被告杨X是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发生的事故,其行为后果应由XX公司承担。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和认可。
对于原告张X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满林强律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十七条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11条规定,结合同一事故中被告杨X残疾赔偿金已按城镇标准支持的情形,为原告张X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他向法院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和本案实际情况,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最终,2019年9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X赔偿张X各项经济损失86376.78元,被告云南XX公司赔偿原告张X各项损失188232.50元,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满林强律师成功实现了将被告杨X的赔偿责任转移到被告公司身上,同时让原告张X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满林强律师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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