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通常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但周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周赫律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指出马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同时,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便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律师还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类似的经济犯罪指控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要重视自首情节,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主动到案,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法律专业角度挖掘有利因素,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合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能为自己争取到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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