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甘肃某地,上诉人YX于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贷款后,当日将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始终未还。YX为追回借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YX委托高杰律师代理此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精准抓住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同时,高杰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他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重视书面借据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有力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借据,也要注意保留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同时,当遇到一审败诉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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