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皇岛地区,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非常注重合同签订的真实意图和各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涉及多方交易的复杂案件,会深入审查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以此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房屋交接手续、缴费凭证等实际履行的证据。
曾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以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给曹某,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按照秦皇岛当地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需要明确两份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对律师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接手了此案,作为专注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她有着丰富的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
徐丽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她收集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证明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次,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对于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她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某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处理经济纠纷之余,徐丽平律师在继承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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