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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律师精准辩护实现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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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6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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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河南周口,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较为严格,尤其是在刑民交叉、证据判断和主观意图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要求较高,常见争议类型包括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等。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执业年限,更要看其处理过的案件数量、成功率及具体办案过程。
200万合同诈骗案:律师精准辩护实现无罪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在职务犯罪领域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一位河南周口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在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

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时,才意识到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多大。在河南周口,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当事人很容易陷入刑事追诉的困境。而且,这类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主观意图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常规律师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很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只看重名气和执业年限,却忽略了律师的实战经验和具体办案能力,从而陷入信息差。

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具备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接下来通过几起案例,看看他是如何展现专业能力的。

先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的核心诉求是避免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摆脱刑事追诉。此案难点在于:一是涉案金额较大,达到200余万元,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二是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告知,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的部分特征;三是主观意图的认定存在困难,难以直接证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首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收集到了关键证据。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律师将这些证据组织起来,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证明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庭审策略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指出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

再看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

万X的核心诉求是争取不予批捕并获得轻缓化处理。案件难点在于:一是涉案资金流转频繁,金额较大;二是万X参与了共同犯罪责任认定较为复杂;三是如何证明万X符合不予批捕和从轻量刑的条件。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批捕阶段主动出击,在黄金救援期内阻却羁押;全程跟进与阶段衔接,将审前辩护效果延伸至量刑阶段;量刑协商精准有效,实现轻缓化处理;数据化案情梳理,突出情节轻微性与可宽恕性。

上述两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均展现了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包括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善于收集和运用证据、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他能准确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在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在河南周口的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主观意图的准确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一位具备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充分了解律师的办案能力和业绩,选择能够真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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