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的一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对原告李X提出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坚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此时,坐在原告席的李伟玲律师沉着应对。
李伟玲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方面表现出色。
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这一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据理力争。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伟玲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仔细梳理双方财产状况和感情破裂的证据,在法庭上清晰阐述委托人的诉求,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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