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XX木业公司在商业往来中本以为持有一张可靠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一份保障,然而汇票到期后,通过系统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公司起初并未太过在意,以为只是暂时的问题。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等到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却发现因为种种原因,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这就像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将公司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一旦败诉,这10万元的损失对于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公司的经营或许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就在公司陷入绝望之时,这个案子交给了浙江嘉兴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等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棘手。他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件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还有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每一项证据他都不放过。他知道,这些证据是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
本案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这就像是一场没有胜算的战斗,但俞国锋律师并没有放弃。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终于,他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过仔细测算,他发现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早有准备,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的专业和冷静赢得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虽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
俞国锋律师一直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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