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游XX因无力偿还刘XX的借款,便与刘XX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对温甲X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刘XX,以冲抵自己的债务。刘XX随即通过电话和快递的方式通知了温甲X,但温甲X却拒绝偿还这笔借款。
温甲X坚称,这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给自己的款项,借条是陈XX要求且被游XX弟弟胁迫所写。他认为自己并不认识刘XX,游XX的债权转让行为他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判决他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错误的。
面对这场复杂的债权纠纷,刘XX委托了邹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邹婷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形成了专业严谨、高效务实的办案风格。
接受委托后,邹婷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她仔细研究了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后,她发现,游XX对温甲X享有债权,刘XX对游XX享有债权,游XX将其对温甲X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刘XX,且该转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同时也履行了通知债务人温甲X的义务,所以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邹婷律师据理力争。她指出,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足以认定。温甲X称借条是被胁迫所写,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温甲X提出的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借款的说法,邹婷律师从常理角度进行了反驳。如果是代还借款,理应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而不是温甲X,且陈XX出具给温甲X的借条仍由温甲X持有,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温甲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游XX将债权转让给刘XX的行为合法有效,温甲X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温甲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这场债权转让纠纷落下了帷幕,刘XX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刘XX对邹婷律师的专业和尽责印象深刻,也记住了邹婷律师常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邹婷律师用她的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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