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刘双律师代表劳动者参与庭审。某公司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4日,即便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也未解除。而刘双律师主张劳动者在2018年6月12日已离职,本次劳动关系应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刘双律师从桌上的文件中抽出工资流水等证据,向法庭展示在68月期间公司未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对方律师则强调公司一直将劳动者视为在职人员,虽未发放报酬但劳动关系仍存续。法官仔细查看了双方的证据,认真倾听双方观点,未当场表态。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刘双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68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对方律师则反驳称,劳动者在这期间只是暂时离岗,并非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并未中断。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不时低头记录,关注着双方的辩论焦点。
法官询问环节
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进入询问环节。法官向刘双律师询问劳动者在68月期间是否有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刘双律师迅速从文件中找出劳动者与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说明劳动者在这期间未与公司有工作相关的沟通。法官又向对方律师询问公司在这期间对劳动者的管理措施,对方律师解释称虽未实际管理但保留了劳动者的岗位。法官认真思考双方的回答,对案件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最终裁决阶段
经过庭审的各个环节,法官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裁决。法官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入职公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因为在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劳动者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同时,法官认定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这一裁决结果对后续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款项的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刘双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通过专业的举证和辩论,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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