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包方主张,其为尾矿坝体排渗、浸润线孔施工,虽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但已完成了相应工程,有权索要工程款。为此,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些自行记录的施工数据,声称完成了517.5米的工程量,并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按1000元/米计价,工程款需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支付”的条款,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322,500元及逾期利息。这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权获得工程款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颇为棘手。一审法院未核实实际完工量,直接按原告主张的517.5米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面临着可能多支付近十万工程款的风险,且缺乏有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工程量主张,证据缺口明显。
毕晓娜律师接手此案后,采取了多方向的抗辩策略。在事实方面,以工程量认定错误切入。她全面梳理合同、现场签证、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提出二审双方现场复核实际工程量为422.95米。在法律适用方面,指出1000元/米计价对应完整施工内容,承包方未完成合同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就诉讼时效、利息起算点提出合法抗辩。
庭审中,双方就工程量认定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坚称自己提交的施工记录真实有效,实际完成量就是517.5米。毕晓娜律师则拿出双方现场复核的数据,强调该数据是经过双方确认的,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并且对原告自行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原告无法提供更有力凭证来证明自己的数据。
最终,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支付工程款227,950元,较一审核减94,550元,并调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基数,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分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在事实认定上,要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关键事实进行精确反驳,如本案中的实际工程量;二是紧扣合同约定,分析法律适用,严格审查付款等条件是否成就,防止对方在不满足条件时索求款项;三是善于发现其他核心争议点,如诉讼时效、利息计算等,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争取有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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