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曾发生了一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非本村户籍居民,被告则是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并且处罚超过了法定期限,也未依法送达处罚文书,因此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辩称拆除行为并非其实施,原告的房屋属于违规建设,且原告已自愿承诺拆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来自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超,他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还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从业10余年来,他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业务,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原告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不服判决,以被告系拆除行为责任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与时效违法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超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高度重视此案。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他重点核查了拆除行为实施主体、房屋建设合法性、原告是否自愿拆除等关键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李超律师凭借自己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是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积累的丰富实战经验,精准界定了行政责任主体,审查违建认定与拆除程序的合法性。
经过李超律师的努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原告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建房审批已被撤销,房屋属违规建设,且原告已书面承诺自愿拆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由被告实施拆除,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
案件结束后,客户对李超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靠谱、专业。李超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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