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4年开始执业,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他擅长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能精准梳理从轻情节,还善于在无法进行无罪辩护时及时转为罪轻辩护,最大化当事人利益。
在南京一起洗钱罪案件中,程豪律师为协助厅级领导代持股权、房产的被告人“某甲”辩护,最终使“某甲”获得缓刑结果。
20XX年,“某甲”协助某国有企业厅级领导使用受贿款购买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收取租金,后又协助其受让某公司股份,案涉金额数百万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明知财产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帮助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甲”委托程豪律师团队辩护。程豪律师有超过十一年法律执业经验,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面对此案,他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首先对定性质疑,指出“某甲”对购房款项来源、股权价款性质并不知情,提供的银行卡系工资卡,并非专门用于收取租金,主观上无掩饰隐瞒的故意,主张不构成洗钱罪。其次对案涉金额的认定提出质疑。还从“某甲”系上游犯罪的亲属关系角度,以亲亲相隐进行辩护,并从从犯角度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存疑不诉角度辩护,检察院曾退回补充侦查,检察官预作不起诉决定,但因相关职务犯罪重大且案涉金额巨大,上会讨论后不仅无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无法适用缓刑。之后经辩护人进一步辩护,检察院认可了“某甲”从犯的地位,基本确定了其缓刑结果。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一,在洗钱罪辩护中,应紧扣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定性和金额认定提出合理质疑。其二,从亲属关系等角度进行辩护,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其三,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无法无罪辩护时转为罪轻辩护,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洗钱罪案件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愈发严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充分挖掘案件中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洗钱罪的量刑也会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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