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太检刑不诉〔2024〕60号】。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展开的一场精彩辩护。李鉴春律师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接手案件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进行系统阅卷,从卷宗中梳理案件细节。他发现熊X偷越国境是为了获取三个月以上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且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于是明确了熊X行为的性质。
接着,李鉴春律师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熊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构成自首。而且熊X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涉案时间为2018年,行为已过多年,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这些都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前,李鉴春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撰写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的专业沟通中,他详细阐明观点,系统论述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精准把握行为性质、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主动衔接司法政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熊X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中对情节与政策的精准运用能力,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实现案件优质处理的专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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