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施亚军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公司诉讼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专精于涉企刑事案件、企业合规项目,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也颇有心得。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他是如何处理各类案件的。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丁某因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起诉。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某小区的房产。她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却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某还为方便办理事宜,伪造了太仓市某公司、张家港市某公司的印章各1枚。
施亚军作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同时指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认定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另一起案件是张家港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11月,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某路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施亚军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还有一起山东某公司与陈某、钱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施亚军当时作为实习律师参与其中。上诉人山东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施亚军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刑事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细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情节,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帮助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最终是上诉人撤回上诉,但他的参与也体现了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实践能力。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等犯罪行为,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关键,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诉讼的权利。
结尾
回到最初的问题,企业遭遇内部人员挪用资金等问题时,施亚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能够帮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追回损失。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和负责,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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