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林X是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出生于19XX年。被告某XX公司,也就是某集团,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
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到了2018年2月9日,该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个案子因为公司多次公告“扇贝跑路”“存货异常”等事件,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原告林X在2017年3月2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2018年2月10日(揭露日)之前买入某集团股票,并且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了投资损失。原告觉得自己的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就委托上海XX律师和徐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
被告某集团却辩称,原告的损失大部分是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只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当时原告林X满心焦虑,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能不能得到合理赔偿,毕竟被告只愿意承担那么低比例的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及团队马上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在事实与证据分析方面,他们详细调取了原告账户交易记录,把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都固定下来;还整理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
法律适用研究上,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还参考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让诉讼请求更合法。
损失计算时,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
庭审应对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而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时,关键策略在于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通过详细调取账户交易记录,固定关键数据,让损失计算有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参考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增强了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指出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以及平行案件已认定的因果关系,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本案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合计130762.77元。
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最终判决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林X最初担心只能拿到极低比例的赔偿,没想到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她要求的损失比例39228.83元。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收集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