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委托人(反诉原告)和被反诉人以及另一第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打算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连锁超市。协议里约定了出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亏分担、竞业禁止及挪用出资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反诉人按约定出了资,可到了20XX年,却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私自设立竞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把委托人告上了法院。被反诉人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让委托人返还15万元出资款,按挪用金额双倍赔偿30万元,还要承担律师费,本诉受理费及保全费也都让委托人承担。这可把委托人急坏了,他觉得自己明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伙义务,被反诉人全程都参与了合伙经营,合伙项目实际是以公司形式运营的,而且还处于亏损状态,被反诉人说的那些全是虚假陈述。
章世铿律师接受了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他一接手,就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仔细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
庭审的时候,章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一个一个进行抗辩。首先,案涉合伙项目没登记成合伙企业,是因为本诉原告自身涉诉,要求不登记他的股东身份,不是委托人隐瞒,而且委托人及第三人均认可他的实际合伙权益。其次,案涉两家关联公司其实是合伙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是因为工商审批问题才另行注册的,委托人也把注册事宜告诉了本诉原告,本诉原告还介绍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超市名称确定、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货品定价、供货商选择等经营管理事宜,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况。再次,本诉原告说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都和事实不符,合伙出资款都用在了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上,超市一直亏损,委托人还垫资维持经营,可本诉原告不仅不补缴出资,还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最后,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财产,本诉原告在没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出资、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章律师就反诉部分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说案涉合伙项目已经实际运营,还产生了巨额亏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应该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他拒不承担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另外,针对本诉原告说委托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章律师向法院举证,证明案涉两家公司存在股东、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交叉的情况,其实是一套人马在运营,不是委托人经营和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违反竞业条款。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律师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专业的质证意见,把案件事实充分还原,反驳了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强化了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各方都明确表示不用委托评估机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最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都由本诉原告自己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法院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体已经实际建立,本诉原告全程参与了经营,案涉公司是合伙项目的实质体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违反竞业条款,本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不足;同时,因为双方都没提供合伙财产结余、损失状况及债权债务的结算依据,也没申请清算,所以本诉原告要求返还出资、委托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亏损的诉请都缺乏依据,双方可以等清算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这个案子里,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了法院充分采纳,成功驳回了本诉原告的全部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让委托人避免了承担没有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关键就在于章律师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和精准分析,才让案件有了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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