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件正在激烈审理。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HX某、都X触发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股权并承担相关费用。此时,坐在被上诉人席的赵睿韬律师神情镇定,准备展开有力辩护。
这起案件是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股权回购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是否成就。赵睿韬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专业,擅长民商事纠纷,尤其是建筑工程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接受委托后,赵睿韬律师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指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202X)粤XX民终XXXX号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都X实际参与多项工作;HX某作为控股股东,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指出,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补充协议》明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一定程度,强调被上诉人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X)粤XX民终XXXX号。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
在另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赵睿韬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梳理大量的往来账目和合同文件。他仔细比对每一笔款项的流向和时间节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为委托人制定了合理的追款方案,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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