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仅有几页的法医鉴定报告,成为了张廷春首次独立办案的关键突破口。这起案件是极为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吴X身患癌症晚期痛苦不堪,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被告人王X也帮忙劝说,徐X最终答应并实施了撞击行为。
接案后,张廷春迅速展开工作。接案第2天,就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情况,他还多次前往案发地,向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同时,张廷春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出被告人徐X可能构成犯罪未遂的观点。
在准备过程中,张廷春重点关注法医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接案第7天,张廷春根据这一关键信息,详细撰写了辩护意见,指出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庭审中,张廷春逻辑严密地阐述辩护观点。他首先强调犯罪未遂的认定,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详细分析,说服法庭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使其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接着,他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指出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推动法庭认定“情节较轻”。
2018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最终,法院认定徐X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案后,张廷春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要深挖细节,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点。”
这次经历对张廷春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办理类似复杂刑事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对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同时,他也更加善于从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寻找独特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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