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公司拿约7000元工资。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管材、配件。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戴XX、黄XX、孙XX、孙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方可能会强调自身的一些从轻情节,比如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等。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南京XX公司受委托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管材金额合计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其中,孙XX生产的假冒管材及配件有相应的价值。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地位等因素。比如孙XX、孙XX只是普通的生产工人,领取固定工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可能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如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被告人黄XX、戴XX、黄XX、孙XX、孙XX均获缓刑。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知识产权的红线。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员工,要明确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面临法律风险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缓刑的结果,这体现了法律在公正审判的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执业过程中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时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方面入手,为他们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他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都得到了体现,本案只是其中之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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