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对于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的学生栗X来说,是个不幸的夜晚。在校期间,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使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学校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法律纠纷之中,面临着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
马朝丽自2015年起就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同时在校园伤害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到学校的委托后,马朝丽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她深知此类案件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关键。她仔细收集证据,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表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尽到了教育义务。而且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确实无法预见。在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此外,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在庭审中,马朝丽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向法庭阐述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她引用《民法典》第1200条,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的代理意见,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同时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朝丽律师此次成功代理学校胜诉,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她也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还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这些荣誉是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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