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普通合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年底双方开始交易,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2022年7月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欠原告货款91689.8元,另有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要求原告开票,称商议后支付。2023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原告认为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浙江杭州执业,接手此案后,将交易过程中的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查询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涵盖了2021年底至2023年期间的交易往来,以书面、电子等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货物交易的数量、金额、交付情况以及双方的沟通内容。
戴芬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深耕于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商事争议的专业处理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从复杂的交易证据中理清事实脉络,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接案后,戴芬芳律师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400件),她发现原告主张的部分货款存在指示交付的情况,可能涉及交易主体的变更。随后,她仔细比对了发货单、对账单和增值税发票,发现部分货物已由被告指令送至案外人公司场地,且原告已向该公司开具发票。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她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对欠款的确认和拖延支付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对欠款91689.8元予以确认,应支付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剩余货款37804.6元,因交易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故驳回原告该项请求。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芬芳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代理词,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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