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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法院审慎认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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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9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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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诈骗刑事案件中,银行流水的认定常影响定罪量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最终法院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这背后有着怎样的争议和辩护过程?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法院审慎认定金额

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的(2024)苏1202刑初XXX号案件中,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构成诈骗罪。然而,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较指控金额减少了XXXXX元。

原来,吕XX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系统辩护。他先细致阅卷,全面审查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有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接着,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用多张银行卡收款,但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不能排除是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且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对应。

最终,法院经审理,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审慎审查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计入诈骗数额。

在另一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案(2025)苏1282刑初XXX号中,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受上线指派参与诈骗,涉案金额巨大。陈俊峰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辩护。他提前与检察机关及法官沟通,提出吴XX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罪名未变更,但引导了量刑协商。庭审中,律师全力聚焦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吴XX有期徒刑三年。

还有何XX诈骗案(2024)苏1281刑初XXX号,何XX被指控诈骗数额巨大。陈俊峰律师审阅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聊天记录缺失、被告人翻供与电子数据矛盾、“赵XX”身份信息缺失等问题。他制定“罪名定性+证据不足”双线辩护策略,庭审中提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部分被骗事实证据不足、存在他人作案可能等意见。法院虽未采纳全部意见,但采纳了部分证据审查意见。

陈俊峰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面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和争议焦点,都能精准分析案件,制定合理辩护策略。在吕XX案中,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降低认定金额;在吴XX案中,全流程挖掘从轻情节,为未成年人争取最大量刑优惠;在何XX案中,推动证据规则严格适用,明确罪名争议焦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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