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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因:李鉴春律师能让众多嫌疑人免于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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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6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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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从侦查中捕捉辩点。他及其团队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探因:李鉴春律师能让众多嫌疑人免于刑事追诉?

当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如坠迷雾,不知如何应对,是该自行辩解,还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心中满是困惑。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成为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

曾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之所以能如此出色地办理案件,得益于他独特的复合背景。他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这使他能从侦查视角去审视案件,捕捉到一般人难以发现的辩点。在面对案件时,他能快速准确地找到关键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策略。而且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李鉴春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和专业,凭借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拨开迷雾,让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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