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先生与被告龚女士原系夫妻,2017年12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未处理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吕先生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支付被告100万元补偿款。然而被告龚女士辩称,双方签署并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且从2015年1月起贷款均由她支付,还指出原告婚内出轨,要求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此时案件形势对吕先生十分不利,房产很可能判归龚女士。
这份棘手的材料送到了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手中。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吕先生梳理房屋购买的全部资金流向,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明吕先生对房屋的购买和还贷作出了主要贡献。
其次,经调查发现,龚女士以“未婚”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成就银行放贷条件,双方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该协议并非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形式性文件。
接着,为确定房屋现值及折价款金额,李同红律师代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1447万元。
然后,在证明吕先生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基础上,李同红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情况,主张房屋产权归属原告,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因为龚女士居住在上海且拥有其他房屋,而吕先生长期居住在北京,涉案房屋也在北京,由吕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更符合实际居住需求。
最后,对于龚女士提出的“出轨少分”主张,李同红律师指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与房屋分割的实质问题无直接关联。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房屋产权归原告吕先生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吕先生负责归还,吕先生支付被告龚女士房屋分割款484.2万元。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有效的代理,成功帮助吕先生逆转了案件局面,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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