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孙某等四人以及某女子,原本都面临着刑事指控,但最终都被决定不起诉。这背后的故事,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先说毕某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被刑事拘留。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调查发现了关键问题。一是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再看孙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孙某等四人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为他们辩护,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四人不起诉。
最后是某女子涉嫌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该女子骗取钱财。该女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提出,该女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结语:
这三起案件各有难点。毕某案涉及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需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时间节点;孙某等四人案关键在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王铖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指出证据不足;某女子案则着重于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的考量。王铖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从2021年执业至今,他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践行着法律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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