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件。被告人张某受高薪诱惑,在2020年4月与他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同年10月离开。2020年12月,他再次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进行“裸聊”诈骗,2021年12月离开。张某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时间共计18个月,还因非法出境于202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四千八百元。2024年7月23日,张某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初,当事人张某掌握的证据是自己主动投案的记录以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但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证明其从犯地位以及是否构成胁从犯的相关证据。
陈健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为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某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争取从犯认定,律师梳理张某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指出其非组织者、领导者,仅为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并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和张某在窝点的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于胁从犯的辩护,律师收集张某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通讯、被迫继续工作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人身自由受限情况。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自首证据,对方可能质疑张某的供述是否完全真实,但律师通过提交张某投案后的详细笔录等证据回应,证明其如实供述;对于从犯证据,对方或许会认为张某在诈骗活动中作用较大,但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说明张某无管理职能、未参与决策等,成功说服法庭认定从犯;对于胁从犯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未采纳该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诈骗罪)并处罚金六千元,拘役三个月(偷越国境罪)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零八百元。
陈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及时收集并提交能证明当事人法定从轻情节的证据,如自首证据;其次,精准梳理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和行为,收集相关证据以争取从犯认定;最后,对于有争议的情节,也会尽力收集证据进行辩护,即便未被全部采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量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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