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银行转账未备注与诈骗行为相关的费用信息,就无法直接证明该款项是诈骗所得,也就不能将其计入诈骗金额。
本案中,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手后,开展了系统的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在细致的阅卷过程中,陈律师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未备注的款项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于是将其锁定为争议流水。
接着,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以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随着陈律师对争议流水的质疑和辩护,证据链逐渐形成。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了逐一审查,陈律师的观点也被法庭审慎采纳。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普法提醒是,在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注意转账备注等细节。对于涉及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案件,这些细节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陈俊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高度的认真和细致。他没有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通过精准的专业判断力,聚焦于“款项性质”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合理质疑。他成功地在关键的量刑数额认定上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有效降低了认定金额。执业至今,陈俊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他在诈骗案件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全力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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