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不慎摔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X元。
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但缺乏能直接反驳单位拒赔理由的关键证据。姜静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X元,推翻单位主张的X元基数;再者,说明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固定工伤证据,完整提交各项相关证据。
庭审中,单位提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应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等拒赔理由。姜静律师则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扎实的证据进行回应,强调社保不能放弃、工资按实发计算、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X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X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确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优先确认实际工资标准,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情况;优先明确保险责任,说明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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