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A称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借用其惠农卡贷款未还,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村委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此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若再审申请人胜诉,村委会可能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造成集体财产损失。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接受村委会委托处理此案。
王宏亮律师曾处理过多起复杂民商事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接手此案后,他深入梳理全案事实与程序。他凭借过往处理类似复杂法律关系案件的经验,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指出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名义借款人,银行是实际权利人,A并未实际还款,不具备追偿权或债权主张基础。
王宏亮律师曾在律所参与处理过众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案件,有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精准的判断能力。他进一步分析,村委会并非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受益人,款项实际由案外人控制使用,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他还指出本案存在刑事嫌疑,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将导致双重偿债风险,造成诉累与不公。
王宏亮律师在处理再审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熟悉再审审查裁判规则。在省高院再审审查程序中,他围绕诉的利益、借贷关系成立要件、责任主体、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充分阐述,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逐一依法驳斥。他认为再审申请人A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借款人,尚未归还银行贷款,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不具备债权主张的基础条件。A与村委会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审、二审裁定,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全面胜诉。王宏亮律师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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