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与某木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工厂需支付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这一结果看似顺利,背后却有着诸多波折。
2023年2月,管某入职该木材加工厂,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保。4月17日,管某工作时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24年4月,管某被认定为工伤,7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但加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个争议焦点。
其一,加工厂主张管某系“自残”,称机器有防护措施,管某是因“工期结束、工作累”故意受伤。其二,称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三,认为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加班工资不应计入平均工资。其四,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应为十级。
在此情况下,管某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代理诉讼。张健律师首先固定核心证据,收集管某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张健律师全程代理管某参与诉讼,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仲裁裁决金额。
普法提醒:劳动者遇到工伤问题,首先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集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主张,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遇到复杂情况,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复盘结语:在管某与木材加工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加工厂提出的“自残”“临时雇佣关系”等主张,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在取证方面,需要收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多种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张健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固定了核心证据,反驳了加工厂的不合理主张。在庭审中,清晰的逻辑辩驳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使得法院最终支持了管某的诉求。张健律师在这类工伤案件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处理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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