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在木材加工厂工作时受伤,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但加工厂却百般抵赖。他们主张管某是“自残”,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还对管某的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这些主张看似有理,实则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却成为了胜诉的关键——管某的工资转账记录。这份记录虽然看似平常,但却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管某的实际工资水平。
原来,管某入职后,加工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张健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份转账记录就是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有力证据。他迅速收集了管某的工资转账记录和工作考勤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张健律师还调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有力地反驳了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在工资标准的认定上,加工厂主张管某月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不应计入平均工资。张健律师则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了赔偿基数的合法性。
对于伤残等级的异议,张健律师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在证据链的形成过程中,张健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他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事实,并准确地援引法律,使得自己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普法提醒是,在工作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在关键时刻可能会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其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判断力,成功地帮助管某获得了全额赔偿。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健律师已经处理了多起类似的工伤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他总是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细节,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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