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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索赔遭拒,这起案件如何逆转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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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814人看过
导读:管X在木材加工厂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然而,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提出诸多不合理主张。管X委托律师维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结果如何?律师又是怎样帮助管X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呢?让我们一起揭开案件的真相。

管X最终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39630.4元,这一结果看似理所当然,实则历经波折。

2023年2月,管X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按计件通过微信转账发放。4月17日,管X工作时操作机器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社局认定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九级。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于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

但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点主张:一是称管X系“自残”,不应赔偿;二是认为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主张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不含“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四是觉得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

管X委托了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代理诉讼。张健律师接手后,做了一系列关键工作。首先,他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合法有效,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关系成立,加工厂系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管X受其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工资标准合理,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管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经折算为6272.7元;伤残等级合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九级伤残结论,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有效。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加工厂未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异议,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管X工资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加工厂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普法提醒。劳动者遇到工伤,要及时收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对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要关注法定期限,确保自身权益。当遭遇用人单位不合理抗辩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复盘结语:这起工伤索赔案件中,难点众多。加工厂提出的“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给案件增加了复杂性。在取证方面,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证据并非易事。张健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固定核心证据,夯实工伤基础;精准适用法律,击破对方抗辩;全程代理维权,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最终帮助管X获得全额赔偿,展现了其在工伤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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