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X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4月,管X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然而,加工厂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主张管X系“自残”导致受伤,双方之间仅为“临时雇佣关系”,对工资标准及伤残等级认定也提出了异议。
大多数人会认为,既然已经有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能顺利获得赔偿。但加工厂提出的诸多抗辩理由,使得案件的走向陷入了僵局。网上查到的一般说法是按常规流程走,但面对加工厂的种种主张,常规思路根本无法有效应对。
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接手此案后,没有被动应诉,而是将案件拆分为四个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的小问题:第一,是否构成工伤;第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第四,伤残等级是否合法有效。之所以这样拆分,是因为每个问题都相互独立,但每一个问题的结论都会直接影响最终赔偿责任的认定,必须逐一攻克。
针对第一个问题——是否构成工伤。张健律师首先收集了管X的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他调取了正式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于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张健律师据此确定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第一个问题顺利解决。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突破口也随之出现。张健律师指出,加工厂是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管X接受加工厂的管理与安排,从事有偿劳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由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工资标准认定和伤残等级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条件就更加清晰了。针对工资标准,张健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加班工资应当计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平均工资。针对伤残等级,张健律师强调,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因此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采纳。
最终,管X的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获得了239630.4元的全额赔偿。张健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在处理工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法律问题上已积累了多起案件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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