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管先生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然而,意外在2023年4月17日降临,管先生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可加工厂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先生无奈之下,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239630.4元。
但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主张管先生系“自残”,不应赔偿;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管先生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不含“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管先生这下犯难了,于是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代理诉讼。
张健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锁定核心问题。他收集管先生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他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张健律师全程代理管先生参与诉讼,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其实记住这几点就能避坑。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管先生成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39630.4元。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2202010214201,在处理工伤这类案件时,凭借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认真负责的态度贯穿整个办案过程,从收集证据到庭审辩论,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十分妥当,切实维护了管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有这样专业且负责的律师,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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