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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索赔遭拒,法院缘何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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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287人看过
导读:管X在木材加工厂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加工厂却不服仲裁裁决,以“自残”“临时雇佣”等理由拒赔。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等操作,助力管X成功获赔239630.4元。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和维权过程?


管X在某木材加工厂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主张管X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加工厂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

2023年2月,管X入职该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按计件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X工作中操作机器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社局认定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于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此时,管X委托了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代理诉讼。张健律师首先固定核心证据,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合法有效,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关系成立,加工厂系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管X受其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工资标准合理,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管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经折算为6272.7元。伤残等级合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九级伤残结论,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有效。

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复盘此案,张健律师面对加工厂提出的多项不合理主张,通过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等方式,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在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上,张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管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证据,遇到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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