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原告张XX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黄X签订拆迁还建期房买卖合同,购买黄陂区横店片区预计面积百平的还建房屋,并在签约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然而,近十年过去,案涉还建房始终未动工建设,还建交付时间遥遥无期,原告购房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了在武汉汉阳区执业的戎畅律师代理此案。戎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500件,经验丰富。接到案件后,戎畅律师迅速行动,协助原告梳理完整案件证据链,收集整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房付款凭证、房款收条、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社区产权证明、被告授权委托书、催告沟通记录、居间服务费缴费凭证等全部涉案证据,固定案件基础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黄X辩称房屋无法交付系政府客观原因导致,依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应以政府分房通知为准,自身不存在违约过错;房产中介公司认可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关系,但拒绝退还居间服务费用。戎畅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明确指出案涉合同相关条款仅为政府启动分房流程后被告需履行的附随义务,并未约定交房期限完全依附政府通知,更无长期未分房即可免除交房责任的约定。交付房屋是房屋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依附不确定的外部行政因素无限拖延履行;原告张XX已足额履行付款全部合同义务,若任由被告黄X无限期拖延交房,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直接致使原告购房自住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
除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戎畅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合伙退伙协议效力认定及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郑X、王X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X、吴X,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在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中,原告小X与被告小X自200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小X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两处共同房产。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戎畅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中,原告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主张其未在欠条签字、未参与经营、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在戎畅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非本人签字、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就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提出完整抗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原件,查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X之日正式解除;判令被告黄X限期向原告张XX全额退还购房款项。
尘埃落定,原告张XX悬着的心终于放下。在这场漫长的诉讼中,戎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此刻,阳光洒在办公桌上的卷宗上,仿佛在诉说着这一个个案件背后的故事,而戎畅律师又将投入到新的案件中,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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