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男,19xx年出生)与被告龚XX(女,19xx年出生)就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对簿公堂。二人原系夫妻,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吕XX支付首付款364万元购买北京一套房屋,因他有未还清房贷,房屋登记在龚XX名下。2017年12月,二人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该房屋。吕XX遂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其母亲何女士代理诉讼,请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支付龚XX补偿款100万元。龚XX则辩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房屋归她所有,贷款由她支付,且吕XX婚内出轨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对案件产生怀疑,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能存在问题。为查证这一怀疑,李同红律师首先协助吕XX逐笔梳理房屋购买的全部资金流向,仔细查看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实吕XX对房屋购买和还贷作出主要贡献。接着,律师调查银行贷款相关资料,发现龚XX以“未婚”申请贷款,为配合银行放贷条件,双方才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同时,律师还代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采信龚XX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观点。李同红律师凭借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沉淀了丰富的方法论。他构建该领域的知识工具,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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