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原告雷女士因与被告杨先生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紧张且已分居,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且无和好联系,20XX年X月,雷女士再次委托王敏利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王敏利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婚姻家庭等相关案件300余件。
接手案件后,王敏利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逐页审查前次诉讼的判决书,发现判决书详细记录了双方争吵、分居的起始时间,通过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居住证明等交叉验证,确认自前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这为后续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提供了关键时间证据,确定了以分居满一年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接着,王敏利律师仔细审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自前次判决后,双方交流极少且多为争吵内容,进一步验证了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意愿的情况,增强了感情破裂的证据链。之后,王敏利律师申请调取双方所在小区的门禁记录,发现被告杨先生长期未在原告居住处出现,再次印证了分居事实,让分居证据更加充分。
王敏利律师执业9年,处理过众多婚姻家庭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他向法庭充分提交了上述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清晰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他也在庭审中予以明确,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雷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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