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顾建伟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建材厂供应并安装门窗。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还要求总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首先是关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其次,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最后,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在二审中,顾建伟律师向来注重证据链的整理,他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在承揽合同中,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责任形式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本案中,争议焦点就集中在这些方面。顾建伟律师精准抓住“代付款应抵扣”这一核心突破口,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直接实现大额减损。他从合同签订、履行对接、结算签字全流程,论证张X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稳定结算基础,避免案件被全盘推翻。同时,准确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论证一审判决未超诉请,避免程序风险,最终为分公司减少债务51628元,避免企业因事实认定错误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和处理款项结算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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