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内0X民终1XX号,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XX作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委托刘昊东(当时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XX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12年许XX向XX公司支付了50万XX诚意金以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享受7.5折选铺优惠。但许XX所预购的商铺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立即返还已付诚意金50万XX及利息,并以月利率1%计算利息到返还完毕诚意金之日止;XX公司则反诉,要求在应退还许XX诚意金本金范围内,抵销许XX应给付的租金、利息、暖气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承认许XX主张的事实,但对债权诉讼时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债权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对退款时间及相应利息部分未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应从双方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关于反诉部分,因许XX对XX公司提交的《XX福城商户退租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表无许XX签字确认,一审法院采信许XX自认的每年租金数额认定租金,XX公司主张的利息、暖气费等因无事实依据或交付凭据未获支持。最终一审判决XX公司向许XX退还诚意金500000XX及相应利息,许XX向XX公司支付租金126360XX,XX公司向许XX退还押金5000XX,并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昊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在许XX上诉阶段介入。他协助许XX整理证据,在二审期间,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推诿,应退还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刘昊东律师凭借其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为许XX制定了合理的上诉策略。他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错误,50万XX的诚意金系许XX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所交付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同时一审法院对利息利率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书》中已明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利息”。
刘昊东律师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定金合同纠纷中,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了充分体现。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XX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并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让许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也彰显了刘昊东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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