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G和Y登记结婚,二人携手走过了40年的婚姻岁月。婚后,他们通过生产、经营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这些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Y身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以房抵分红”的方式取得了多套商业房产权益。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Y背叛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P长期保持着婚外不正当关系,还在2014年生育了非婚生子T。从2018年至2022年,Y瞒着配偶G,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5套商业房产,通过公司内部登记直接转到了非婚生子T的名下。这些房产涉及XX豪庭、XX豪庭东苑、XX豪庭南苑项目,价值巨大,严重侵犯了G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G发现此事后悲愤交加,2025年决定委托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的顾丽媛律师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顾丽媛自2018年正式执业以来,已经在婚姻家事与法律顾问领域深耕近7年。她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调取房产登记档案。
执业近7年,顾丽媛已经处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及民商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清楚地知道,要证明Y的赠与行为无效,关键在于确定房产的性质。她调取了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等一系列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逐一审查比对,发现案涉的15套房产均是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这就明确了这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由此可以确定Y的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顾丽媛作为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她明确提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处理此类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时,顾丽媛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就像在这起案件中,她不仅通过各种资料确定房产性质,还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清晰地区分了法律关系,指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最后,她提交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委托人在这场官司中赢得了胜利,成功追回15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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