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与甘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163650元首付款,满心期待能按时拿到商铺。然而,该公司未在2016年10月1日前交房,还擅自变更商铺房号及位置,且涉案商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约定交付,这使得马XX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多次协商无果,马XX陷入了维权困境,不仅损失了购房款,还面临着后续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马XX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梁小龙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的基层工作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他明白这类案件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需要细致地梳理。在仲裁准备阶段,梁小龙律师精准地把控证据要点,明确指出对方未按期交房、擅自变更商铺信息且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的违约事实。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仔细研究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为仲裁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仲裁过程中,甘X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天水XX公司辩称其无违约行为,请求驳回仲裁请求。梁小龙律师结合自身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他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代理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不合理辩解。他精准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对方违约事实及马XX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其严谨细致、逻辑清晰的办案风格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考虑到马XX长期维权无果的困境,梁小龙律师充分利用其2022年取得的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所带来的专业知识,积极与仲裁机构沟通协调,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他深知时间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努力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度,让马XX能早日摆脱困境。
最终,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甘X某房地产公司天水XX公司返还马XX购房款163650元及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由甘X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同时裁定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梁小龙律师全程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成功帮助马XX终止无法履行的合同,追回全部已付购房款及违约金。梁小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在天水地区树立了优秀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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