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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锁劳动关系,为工地受伤者工伤索赔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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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7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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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以“临时雇佣”为由拒不承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企图规避工伤赔偿责任。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引用法律条文有力反驳被告。陈步青自2022年执业,在江苏等地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巧锁劳动关系,为工地受伤者工伤索赔破局

XXXX年XX月XX日,周XX入职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从事电焊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公司未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中受伤,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且未申报工伤。周XX提起诉确认劳动关系,而被告坚称其为临时工,不存在从属关系。

此时,陈步青律师登场。2022年开始执业的他,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等。执业四年来,他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法实现。于是,他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沟通记录、送医记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等。他巧妙地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是“临时雇佣”,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他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周XX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劳动者锁定劳动关系,为工伤索赔铺平道路,展现了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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