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青岛平度市,青岛XX公司6号井是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且废弃的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2018年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将6号井采掘施工、部分矿石股份分配权进行转包,最终张某某参与其中。2018年5月4日,该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监管部门要求停产,未经同意不得恢复生产。但2018年11月,张某某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开采。2019年3月,田XX等人承包6号井部分区域并组织人员开采,3月27日,颜XX、陈XX在爆破作业时因违反安全规定、条件不符发生事故死亡,造成约15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此前相关人员已被判刑,2020年7月24日张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私自联系证人,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记载时间为2018年3月2日,当事人双方为于XX、张XX的合同书。检方指控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于山东青岛,他在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张某某提交的记载时间为2018年3月2日,当事人双方为于XX、张XX的合同书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书以纸质形式存在,内容是关于于XX与张XX之间的相关约定,但律师发现其时间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朱建波律师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曾是资深检察官、优秀公诉人,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这使他在面对此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走向,从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
接案后,朱建波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审查张某某提交的合同书时,发现该合同记载的时间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显示的时间存在出入。朱建波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他仔细比对了合同签订时间与公司被要求停产时间、其他转包合同时间等相关证据,进一步调查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过程。同时,他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时间与案件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采纳了朱建波律师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在结案前,朱建波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辩护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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