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成某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财产收支信息缺失。
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称支出合理。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资金去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确定被告取款总额;逐项质证支出合理性,对不合理支出提出异议;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费用性质;克服取证困难,利用诉讼程序打破信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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