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担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17年9月,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000元,但实际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某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面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称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对于降职降薪,公司主张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同意;还主张李某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魏艳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奖金支付依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公司为李某申报奖金个税的行为,是对奖金存在的确认。提交的个税申报记录(2021年12月、2022年1月分两笔申报,合计148,000元),以及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证明公司有支付奖金的意愿。同时,《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某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所以公司应支付奖金。
2.降职降薪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单方降职降薪,未经协商一致。李某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
3.旷工扣款无依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司法鉴定非李某本人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4.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魏艳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纠纷中,企业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和工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发奖金。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公司为奖金申报个税即视为对奖金的确认,应按规定支付;单方降职降薪未经协商一致,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需经员工确认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劳动合同,尊重员工权益,避免因违法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艳梅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精心收集和整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质;庭审策略上,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有效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36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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