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起诉后一审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否已完成结算无需再支付租金,以及租金证据是否充足、钢模板有无合同依据。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能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提货单等可证明交付了租赁物资;结算单等显示了租金金额等情况。但缺失能直接有力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证据,比如明确证明母公司应直接承担责任的证据,以及更充分的钢模板租赁关系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条文作为证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收集后续的退货单、租金计算明细等证据,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收集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母公司承责,用法律规定和公司控股情况说明母公司应担责;对于“已结算”,用后续业务发生的证据证明仍需支付租金;对于钢模板,用提货单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以锁定责任承担方;精准分析结算证据,还原真实业务情况;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单据,认定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关系,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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